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LJ02-10-01地块第1幢。

法定代表人:覃俊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百色学院东合小区1#、2#铺面。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30号苏卢农贸市场南座24号。

原审被告: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19号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城东站前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中山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中山二路欧艺大酒店506、507房。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谌国兵,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审被告:刘新荣,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审被告:周志梅,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公司)、原审被告百色市欧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某装饰公司)、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鹰宾馆公司)、广西百色市荣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百色市欧某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九龙公司)、百色市欧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大酒店公司)、广西欧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集团公司)、谌国兵、刘新荣、周志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其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镇南溪村新屋下自然村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其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地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欧某装饰公司、南鹰宾馆公司、荣某公司、欧某九龙大酒店公司、欧某大酒店公司、欧某集团公司、谌国兵、刘新荣、周志梅在二审期间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地公司签订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为原审被告欧某装饰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百色分行贷款600万提供反担保质押,借款到期后,原审被告欧某装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导致被上诉人代偿借款本息。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方并选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上述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合同签订地点为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因此,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有权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