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838号
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歌乐山镇新开寺村道角社石龙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0710719H。
法定代表人徐明林,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梅,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27号14-F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9940224T。
代表人陈军,职务不详。
被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983号广东通信科技大厦南塔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6825933J。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交纳1940元,由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