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802民初3199号
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广东通信科技大厦南塔**。
法定代表人:陈杰。
委托代理人:赵灿坡,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振兴路**恒福商务中心**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胡志程。
委托代理人:陈子雅,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灿坡,被告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自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366.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消防指挥中心项目、群众艺术馆及文化广场改造项目等防水工程。2013年12月20日双方就增加2.00mm自粘卷防水施工工程签订《补充协议》,2014年10月9日双方再次就新增加无纺布施工工程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工和材料进行施工,于2015年7月20日完成全部工程包括增加的工程,2015年9月15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工程款数额为100366.95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00366.95元,被告的行为已违反《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拟证明工程承包事实、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4、单位工程质量初验表,拟证明工程经验收合格;5、工程结算表,拟证明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6、款项支付申请表,拟证明被告一直拖欠未付款。
被告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一直漏水需要返修,被告行使付款抗辩权。二、群众艺术馆和消防中心都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消防中心的工程款,但是群众艺术馆的修复不应单列,应一并处理。消防指挥中心质保金7482.67元,保质期5年未满,但两个防水工程均漏水,质保金不足以修复,且原告一直不予修复。另外,因漏水导致业主木地板受损,待业主统计后再主张损失赔偿。因此修复前还不知道需要多少费用,应付的余款是多少钱也不知道。三、承包方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形,近两年才完成工程,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抵扣。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不成立或应抵销。
被告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举证如下:1、群众艺术馆现场照,拟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漏水,需要返修;2、消防指挥中心现场照片,拟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漏水,需要返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被告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消防指挥中心项目、群众艺术馆及文化广场改造项目的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施工、验收合格;承包方按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免费保修五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结算方式为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十五日支付前月完成工程量总价的60%,工程验收合格,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发包方确认后三十天内支付至总工程款95%,余5%作为质保金待五年保修期满后支付(无息);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应当和当期工程一并向发包方提出结算请求,逾期视为放弃利息请求;承包方工期违约,每逾期一天,按总工程款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因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内容自粘卷材规格为2.0㎜漏项,现予以补充协议如下:工程内容为2.0㎜自粘卷防水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按施工实际面积计量,其他按合同条款执行。2014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在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因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内容无纺布漏项,现予以补充协议如下:工程内容为无纺布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1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原告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施工。2015年9月15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单位工程质量初验表》上签字,确认工程的完工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并确认初步检查合格。当日,双方在《款项支付申请表》上确认消防指挥中心防水工程的合同总价为149653.30元,已付款金额为49285.35元。庭审中,被告对工程款作了确认,同时确认剩余款项没有支付,没有支付的原因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消防指挥中心项目、群众艺术馆及文化广场改造项目的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作了结算,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消防指挥中心项目的工程款为149653.30元,已支付49285.35元,剩余工程款没有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五年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而双方于2015年9月15日办理了工程质量初验手续,故保修期应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并不成就,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应扣除质保金7482.66元,扣除之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885.29元。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合格,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发包方确认后三十天内支付至总工程款95%,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逾期利息。而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15日办理了工程质量初验手续,被告应当在2015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至总工程款95%,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违约金应从2015年10月16日起以92885.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抗辩认为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但被告仅提供了现场照片,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而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即使涉案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被告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对于被告认为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而不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形,应当计算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工程期限,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885.2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以92885.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被告清远市中心区域基础设施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梓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