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欧迪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803号之二
原告:东营欧迪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长行村。
法定代表人:宋彦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选(系该公司职工),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生,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蒙,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管强文,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恒富国际家居广场**第壹层A-51、A-52。
法定代表人:管强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广东通信科技大厦南塔**。
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营欧迪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强文、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东营欧迪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欧迪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欧迪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计4683元,由东营欧迪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德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