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芙莱斯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沈阳瑞芙莱斯门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25号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玲,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旸,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瑞芙莱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7B13。
法定代表人:李嘉禹,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瑞芙莱斯门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井彤
书 记 员 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