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7102执121号
申请人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杨家庄乡黑土岩村。
法定代表人,许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支凤,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坞城东街南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晨,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7102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二万三千二百八十元及滞纳金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曹春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