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1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
负责人:郝春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斌,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理人(**运之父):常保德,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笑囡,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军岭,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与牡丹路交叉口往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太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郭军岭、菏泽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以与各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各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5元,减半收取4637.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永汉
审判员 刘中华
审判员 成爱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