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源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999号99幢712室。
法定代表人付仁贵。
委托代理人刘银,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5001号1幢4楼436室。
法定代表人王帅
苏州源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特3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确认吴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2021)苏0506诉前调82号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该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一致确认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结欠苏州源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400000元,此款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同年2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同年3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同年4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如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苏州源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就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苏州源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权利人苏州源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40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苏E×××××汽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上述车辆已由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且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经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经营。本院另案中查封了部分机器设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提出异议,现无法处置。
5.经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尚有系列案件未有效执结。
6.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7.2021年8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