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厦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五洲盛博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752号
原告:昆山五洲**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民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希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杰,该公司监事。
被告:江苏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刘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五洲**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五洲**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五洲**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五洲**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昆山五洲**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熙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何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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