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厦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美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32楼-A1。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刘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范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陈家林锦绣香江翡翠绿洲商业街A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香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美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厦公司)、原审被告南通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香江公司)、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城香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2)苏0623民初11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香江公司上诉称:一、其并非案涉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美厦公司与南通香江公司关于案件管辖的约定对其没有约束力。二、其并非南通香江公司的股东,美厦公司对其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其非本案适格被告。即便美厦公司坚持起诉,也应由深圳香江公司所在地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美厦公司主张其与南通香江公司签订《香江翡翠观澜院商业A区公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通香江公司将位于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88号香江翡翠观澜院A区公区装修工程发包给美厦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南通香江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南通香江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城香江公司、深圳香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美厦公司的起诉主张和提供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来看,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如东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深圳香江公司为增城香江公司的股东,美厦公司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被告立案受理并无不当。至于深圳香江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以及是否承担责任,应当经实体审理确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综上,深圳香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荣花
审 判 员 杨 谦
审 判 员 周祖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纪福莲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