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5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彬,男,1956年5月22日生,住如东县。
上诉人江苏美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2)苏0623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美厦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美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兴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