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17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智慧谷B3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28幢101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17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