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1725号
申请人: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智慧谷B3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28幢101室。
申请人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福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江苏特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