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3510号
原告:淮安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产品购销合同等,案号为(2025)苏0891民初1120号。考虑到本案与前案纠纷均围绕买卖合同的事实发生,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苏0891民初11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