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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双甸镇梁建土石方施工队、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6053号之二
原告:如东县双甸镇梁建土石方施工队,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高前村二组。
经营者:赵良剑,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8河海大厦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崔强,总经理。
原告如东县双甸镇梁建土石方施工队与被告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如东县双甸镇梁建土石方施工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东县双甸镇梁建土石方施工队撤回起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98.50元,保全费1552元,由原告如东县双甸镇梁建土石方施工队负担。
审 判 长  邹 亚
审 判 员  余雪松
人民陪审员  施伯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曙曙
书 记 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