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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9969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芳,女,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8号河海大厦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崔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34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