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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6民催28号
申请人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萍,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申请人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25707670,出票日期2018年6月21日,票面金额150000元,申请人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广场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江苏治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 雯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杨光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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