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357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果林场桃花园。
经营者:何道友,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1号西城商务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梁尚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3元,减半收取5151.5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王剑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成丹丹
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