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128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盐城市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诗、潘非,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跃勇,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告: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1号西城商务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梁尚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沈跃勇、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沈跃勇、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08227.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从2017年2月就购买了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的商品房,并居住至今。虽户口挂在建湖县,但实际居住地为盐都区龙冈镇。***的诉讼应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建湖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移送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吉民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