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188号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前进八组。
经营者:陈宝平。
被告: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1号西城商务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梁尚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月志,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大丰区。
被告:毛广稳,男,1964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923196402253058,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锦树里2号1001室。
被告:赵鹏程,男,1975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902197511146019,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新丰居委会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陈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志、毛广稳、赵鹏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陈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志、毛广稳、赵鹏程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陈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月志、毛广稳、赵鹏程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