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潘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357号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潘***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果林场桃花园。
经营者:何道友,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1号西城商务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梁尚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潘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潘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潘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虹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潘***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剑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成丹丹
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