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民初4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西路**。
法定代表人:颜来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庆路双语小学南侧
法定代表人:陆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苏0924民初43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2014)盐民终字第02377号一案在本院执行款账户中所剩余的款项120万元予以冻结。现生效判决仅支持盐城市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的诉讼请求(即塔吊租金等费用25314元),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预留5万元,剩余115万元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2014)盐民终字第02377号一案在本院执行款账户中所剩余的款项115万元部分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董正荣
人民陪审员 郁忠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