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50104-6,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双庆路双语小学南侧。
法定代表人:陆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31317-2,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春,射阳县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盐城市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为12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珩
审判员 惠 玲
审判员 李汉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