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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152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原告的姨表弟。 被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建盈御景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嘉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经济技术开发***颐苑5幢410号。 法定代表人:常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嘉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建盈御景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常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2元,已减半收取计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