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明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320号 原告:佛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4X9。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理政,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明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自编之一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L。 原告佛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明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元,由原告佛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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