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

沈阳电信工程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民初4787号

原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

法定代表人:司书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林,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金融住宅小区**楼401/div>

法定代表人:旭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大转湾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禹,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锦辉,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6月13日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完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2016年铁塔施工项目的土建工程施工工作,具体施工地为:内蒙古通辽市龙兴世纪城、霍林郭勒等地。现原告负责该项目的施工任务已经全部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迟迟不给付原告工程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致吏原告垫付巨额资金支付员工工资,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劳务费600000.00元人民币;二、依法判令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应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晓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单清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英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