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555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锡箔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