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初928号
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衡山路17-18号3-1-2新弘国际城18幢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XT7X5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本溪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山区小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61997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经理。
委托诉讼代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9.00元,减半收取2689.50元,由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89.50元。
审 判 长 赵 晗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