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民终1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体校小区1栋10**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上诉人***于202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91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