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732号之二
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府城镇朱云璐凤翔新村9栋1201号。
法定代表人:梁铭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丰润***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唐山市丰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小王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春英,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2元,保全费1645,合计3907元由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崔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