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鑫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732号之二

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府城镇朱云璐凤翔新村9栋1201号。

法定代表人:梁铭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丰润***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唐山市丰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小王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春英,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2元,保全费1645,合计3907元由原告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崔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