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2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梁铭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珍兴。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7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86000元及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付律师服务费1548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142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相关工作:
向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划拨该公司名下存款共计50350.6元,其中4797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379.6转入另案,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该公司部分银行卡采取限额冻结的强制措施,冻结时间自2021年5月20日到2022年5月20日止,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本院委托嵩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在昆明市嵩明县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该不动产建筑面积已远远超过本案的剩余标的,本院对上述房产未予查封。
四、本院到海口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兴)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以对其信用进行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在网络媒体对其进行公布。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申请执行人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海南精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穷尽财产查询,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祥 虎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欧阳惠子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淑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