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恒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22民初250号 原告: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广西田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河池恒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建设路11号银泰王府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池恒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16155元,减半收取8078元,由原告广西华臻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