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522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金网电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聚宝城****A段**/div>
法定代表人:韦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金网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根据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告广西金网电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故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广西金网电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经审查,该申请是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西金网电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姜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想
书 记 员 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