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3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住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龙江华府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覃忠胜,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23民初19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5933.02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72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3执55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韦有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