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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3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住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龙江华府住宅小区1幢2层B3号。
法定代表人:覃忠胜,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23民初19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735.42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59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3执55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有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