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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晋1034民初606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汾西县。
委托代理人:邢高平,山西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男,汉族,河南省夏邑县居民。
第二被告:山西域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山西省岚县居民。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西域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由二被告连带偿还借原告的借款30000元。第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对竹镇政府工作人员,第二被告承包了对竹镇政府发包的易地扶贫搬迁府底小区工程7号、10号楼的建设工程,但实际施工人却是第一被告。2019年因第一被告不能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部分工人和材料供应商到汾西县信访局上访,给当地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由于第一被告欠缺资金,严重影响了后期工程的进度。无奈,对竹镇党委书记、镇长和第一被告商量,动员镇政府工作人员及亲属给第一被告借款,以解工程的燃眉之急。2019年11月10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用于支付7号、10号楼刷外墙涂料,2019年11月12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支付***10号楼外墙涂料,分别于借款当日第一被告主动打下了借据,当时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现在工程已经完工,原告因经济困难向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一次又一次等待和盼望二被告自觉还款,但被告每次都不信守承诺依约还款。原告认为,第二被告承包了对竹镇政府发包的易地扶贫搬迁府底垣小区工程的建设工程,但实际施工人却是第一被告。且第一被告将所借款项用于第二被告承包的工程,第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只好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辩称,2019年后期工程由于资金紧张,工程进度紧,通过***书记协调,我向***第一次借款10000元,第二次借款20000元,我拿到钱后立马就将钱给了刷涂料的***,并且给***出具了欠条。
第二被告山西域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7号楼、10号楼后期工程确实是***施工的。第一我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我公司没有在欠条上盖章,对此事并不知情,也从未委托***借款。第二我公司没有对外借款,因此对原告的借款均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
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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