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2791号
原告: 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辛柏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岩,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新戈。
原告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