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0899号
原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3幢4楼E区499室。
法定代表人:岳亚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新戈。
原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称已与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何宗遥
书 记 员 陈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