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1067号
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6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11层2单元1201B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