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6民初8421号
原告: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冯新戈,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楷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9277室。
法定代表人:熊小虎。
原告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神公司)与被告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锟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神公司委托诉讼代表人陆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锟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网神公司支付货款555153.2元及违约金55515.32元;2.本案诉讼费由锟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网神公司与锟云公司于2018年9月签署了《360企业安全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网神公司向锟云公司销售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110306.4元。合同签订后,网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锟云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署了项目验收报告,根据合同约定,锟云公司应当在网神公司交付产品完成初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尾款555153.2元。但经网神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综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锟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6日,锟云公司(甲方)与网神公司(乙方)签订《360企业安全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销售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产品名称、数量、型号、规格、价格等见产品订购清单(附件一)。第二条合同价款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110306.4元。第三条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汇款方式将全部合同价款的50%,即555153.2元,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向甲方交付产品……在乙方交付产品完成初步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合同价款的尾款,即555153.2元,以支票或汇款方式全部支付给乙方。第五条产品交付即验收约定,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地点、收获人即联系方式为收货人朴天华,交货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应在到货日对合同产婆核对无误后,填写《产品交付确认单》并签字或加盖公章,《产品交付确认单》原件需返回给乙方。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不能及时填写《产品交付确认单》,则乙方可以在甲方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后视同甲方已完成对合同产品的签收确认。安装调试期届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测试验收报告》,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有异议,应在收到《测试验收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第七条安装实施约定,乙方负责在现场安装、调试合同产品,使合同产品具备运行条件,并交合同产品有关的文档等资料。安装调试期为30个工作日,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责任限制约定,任何一方无需就对方间接的、附带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收益、利润、商业机会、营业中断、资讯丢失等)向对方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的义务或保证而累计赔偿给对方的金额应当以本合同的总价为最高限额。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第3.2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累计以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双方在附件一中明确写明了产品名称、型号、套数、单价、金额。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月19日,网神公司分批次向锟云公司发货,上述批次发货载明的收获地址和收货人均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收货人朴天华、李凯及蔺吉明等在网神专用签收单、产品交付确认单或销售签收单上签收确认。2018年11月21日的《项目终验证书》载明,用户名称为锟云公司,用户验收人员为郝文娟,验收描述为项目符合验收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合同要求,试运行合格,通过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用户签字处郝文娟签字,锟云公司加盖公章。2021年6月7日,网神公司委托律师向锟云公司发送律师函,提出双方于2018年签订合同且网神公司按时发货,现锟云公司已完成验收,应支付约定的尾款,但至今未支付。鉴于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现要求锟云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尾款555153.2元及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将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后因锟云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尾款及违约金,网神公司起诉至怀柔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锟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本案中,锟云公司与网神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网神公司按照约定将涉案货物发送至锟云公司指定地点,锟云公司签收并出具了《项目终验证书》,在没有证据证明锟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锟云公司应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尾款555153.2元。至于网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5153.2元;
二、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5515.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明泉
法官助理 李柏成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