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6224号
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1号楼2层。
委托代理人:寇英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保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年丰朝鲜族县。
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