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执2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新戈,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9277室。
法定代表人:熊小虎。
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8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5153.2元;二、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5515.32元。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不动产、车辆、股权及其他有价值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调查其财产状况,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锟云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洪日
审判员  李印强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刘玉
书记员  郝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