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30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图***市唐驿镇和谐社区疾控中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受理,案件标的2461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督卡等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3年2月19日、3月23日、4月20日、5月11日,分别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并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
1、**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共开设存款账户16个,有部分存款可供执行,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4个,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财付通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
6、**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7、**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无现金价值。
三、2023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3年5月16日,本院将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申请标的2461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2461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俊 林
审判员 范 盼 盼
审判员 ***热合曼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