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302执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唐驿镇51团和谐社区疾控中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 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2022)兵030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20265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微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26日,分别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并于2023年5月25日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 1、**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农村信用社共开设存款账户29个,无可用存款,本院已将上述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账户(微信)2个、支付宝账户2个,无可用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码为新N7××**、新N0××**两辆机动车,本院已经该两辆机动车辆在机动车登记部门查封,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处置。 4、**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 6、**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7、**被执行人***无收益性保险。 8、**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三、2023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20265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俊 林 审判员 范 盼 盼 审判员 ***的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