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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11044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2025年6月4日,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