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飞钢材商行、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862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飞钢材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西三巷**钢材区****。
经营者:白平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政府院北v>
法定代表人:周年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飞钢材商行与被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飞钢材商行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飞钢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飞钢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1.42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936.4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罗建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