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963号
原告: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安江英,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该单位职工。
被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