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4987号
原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政府院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路2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