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政府院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20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买卖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合法有效,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