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7民初8454号
起诉人: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2号惠普大厦12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3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以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10751元及利息(以
107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6日为4240.42元);以上金额共计14991.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精心施工,已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经原、被告协商最终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53751元。截至目前质保期已届满,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项,尚欠原告10751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始终未能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文件名为“采购安装合同”,但合同内容、计价方式等均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且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承包人提供主材并施工亦属于通行做法与普遍情况,因此本案实质系建设工程施工类案件。因本案的工程地点在宁波市郢州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虽在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中有管辖约定,但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